根据《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章 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视其违纪情节,依照《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考或者重修机会。
根据《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成绩考核(包括考试、考查、测验)违纪或作弊者,其考核成绩按零分计,并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如随意走动、大声喧哗、不按规定清场就座等)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考试中交换试卷,传递答案、草稿纸,夹带及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抄袭他人答案,协助他人作弊等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考试过程中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窃取试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校期间两次以上(含两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无故旷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学生参加各种考级、考证违纪或作弊者,参照此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的处分设置6到12个月的期限,其中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为12个月。期限内有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评优、表彰、奖励、奖助学金评选资格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在校期间重复违纪的;
(三)对检举人、证明人进行威胁或实施报复的。
第二十一条 对受处分学生,取消受处分期限内各类奖助学金评选资格及评优资格和困难补助等校内外资助资格。
根据《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到期后,可以按学院规定程序申请解除处分。开除学籍处分不得解除。
第三十条 学生处分期满,满足如下条件,可以按程序予以解除:
(一)认真悔过,自觉承担相应责任和履行相关义务,不定期向辅导员提交汇报思想;
(二)遵纪守法,未受各类通报批评、处分或处罚;
(三)勤奋学习,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综合表现有进步。
第三十一条 处分解除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生违纪处分期限到期后7日内(若遇假期,则推迟到开学后7日内),学生本人须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并附个人思想汇报等相关材料;
(二)班级评议。辅导员接到学生申请3个工作日内组织班委会召开专题会议,对违纪学生现实表现进行评议,并填写班级评议意见;
(三)各系初审。各系在接到班级评议意见5个工作日内初步提出同意解除或不予解除意见,并将《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等材料报送学院审核部门;
(四)学院审核。学院审核部门研究决定是否给予解除处分。不符合按期解除处分条件的,各系应及时将不予解除决定告知学生。同意按期解除违纪处分的,由学院发文作出解除处分决定。若无特殊情况,解除处分决定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解除处分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解除处分的依照,以及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解除处分决定除涉及个人隐私、敏感信息等特殊情况外,一般在学院办公系统内发布。
第三十二条 已修完规定学分的学生,毕业时未解除处分的,在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出具现实表现材料,证明确已悔改的,学院按程序予以解除,并按规定换发有关证书。
第五章 学生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十七条 申诉的处理程序: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
(二)学生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撤销或变更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第三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九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