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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规校纪】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
时间:2015-08-11 00:00:00  编辑:学生处  预审:张利  终审:张铮   浏览次数:28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时代精神和创新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我院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正规买球app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籍本科生。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组,负责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工作的组织与协调。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各系成立以系主任、书记为组长,副书记、团总支书记、教学秘书、辅导员为成员的系级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系学生奖学金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荣誉名称、奖学金及评选比例

第四条 学生奖学金包括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及单项奖学金。

第五条 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第六条 根据综合测评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按照一定的比例,优秀学生可获得下列荣誉称号及奖学金:

(一)一等奖学金:按照班级学生总数4%进行评选,奖学金金额为每人1500 元,获奖者授予三好学生标兵或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荣誉称号;

(二)二等奖学金:按照班级学生总数6%进行评选,奖学金金额为每人800 元,获奖者授予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三)三等奖学金:按照班级学生总数8%进行评选,奖学金金额为每人400 元;

(四)单项奖:设学习优秀奖、文体活动奖、社会工作奖、创新竞赛奖,按学生人数的8%评选,每个单项的评选比例不超过2%,金额为每人200 元。

第七条 一学年内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注重政治理论学习;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文明习惯,模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较好的团队精神,同学评价好;爱集体、爱劳动、讲诚信;德育积分排名在班级前30%。

(二)积极参加科技创新及其他有益活动,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开拓创新的精神;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良;智育积分排名在班级前30%。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体育锻炼和校园文化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及优秀学生干部需具备第八条基本条件外,还应积极从事社会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坚持原则,组织观念强,工作成绩突出,智育积分排名位于班级前35%。

第十条 单项奖评选条件:

(一)学习优秀奖:模范遵守校规校纪,专业思想牢固,学习勤奋刻苦,无不及格课程,智育积分排名在班级前10%但未获得一、二、三等奖学金。

(二)文体活动奖:积极组织或参加校园文化体育活动,在院级及以上文体活动中获奖次数较多,等级较高者。

(三)社会工作奖: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成绩显著者。

(四)创新竞赛奖: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或报纸发表学术论文者;积极参加各类竞赛活动,在院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创新竞赛及学科竞赛中获奖次数较多,等级较高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度不得评优:

1.考试(考查)课成绩有不及格者;

2.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国家奖助学金,不守诚信者;

3.在综合测评和评优工作中徇私舞弊者;

4.违反校规校纪,受到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5.经学院认定不符合评优条件者。

第五章 评选时间及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在次学年的9月份对上一学年进行评选,毕业学年在每年的4月份进行评选。

第十三条 评选工作以班级为单位,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在学生学年鉴定和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四条 一、二、三等奖学金评选程序:

由班级综合测评小组依据获奖条件,根据综合测评成绩依次排名,按照规定的比例,向全班学生公示(3日),广泛征求意见后,填写《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获奖学生登记表》并报所在系初审,各系初审并公示(3日)后的获奖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并公示(5日)后报学院研究批准。

第十五条 单项奖评选程序: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测评组根据获奖条件,确定获奖名单,向全班学生公示(3日),广泛征求意见后,填写《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获奖学生登记表》并报所在系初审,各系初审并公示(3日)后的获奖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并公示(5日)后报学院研究批准。

第十六条 学生个人如对奖学金评选结果有异议,可在所在系初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所在系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系评审领导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所在系评审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答复后3日内向学院评审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申诉,学院评审领导组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3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所在系。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对学院研究通过的获奖学生,学院召开表彰大会予以表彰并根据获奖等级颁发荣誉证书及相应金额的奖学金,获奖情况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