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行为,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2016年颁布的《普通高等正规买球app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在籍本科生。
第三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四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教育教学秩序和公共生活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操纵、策划和组织非法组织(含邪教组织等)的为首分子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参加封建迷信活动、散播邪教言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对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对参加、组织非法传销活动或诱骗他人参加非法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煽动、策划和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等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的为首和幕后的指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对煽动、策划和组织罢课、罢考、罢餐等破坏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为首分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对书写、张贴、散发内容反动、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触犯刑律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八)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等刑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并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偷窃、敲诈、骗取、抢夺、哄抢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的,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数额较小(参照学院所在地公安部门掌握标准,下同)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数额较大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实施本条行为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作案两次(含两次)以上,不论价值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两人(含两人)以上团伙作案的,为首者加重处分;
(五)为盗窃分子窝赃、销赃、转移赃物或提供信息、作案工具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盗用、冒用他人身份,涂改证件,冒领他人存款、邮寄钱物者,除追回相应损失或赔偿所冒领的钱物外,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校园内或互联网上组织、推荐“校园分期贷”(校园贷)等相关金融活动与金融产品或利用他人身份证办理贷款及金融产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凡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盗未遂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偷窃公文、印章、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者,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或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打砸学生公寓、教室、食堂等公共场所门窗、玻璃、桌椅板凳等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损坏公私财物价值较高,后果特别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乱张贴,故意撕毁公共书籍资料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三)在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中因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造成的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等事故者,应视情节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初次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再次赌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并邀赌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赌博提供赌具、场所等条件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同时参与赌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打架者,视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肇事或先动手者加重处分。
(二)对唆使、鼓动他人打架者,视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对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对持械打架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对结伙斗殴的肇事者、组织者、召集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者,视情节、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对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对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报复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围攻或殴打学院教职员工的,加重处分。
(九)打架致人受伤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违纪处分外,还必须赔偿医疗等相关费用。
第十条 损害社会公德,有损大学生形象,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讲道德,经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或在浴室、厕所及其它公共场所有不轨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在异性宿舍留宿及容宿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吸毒、贩毒和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打骚扰电话或通过手机、网络发黄色短信、图片等骚扰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观看、传播、出售、出租淫秽书刊、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观看淫秽视频、黄色影碟、淫秽印刷品、登陆黄色网站,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制作、组织传播或非法出租、出售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诬告、诽谤他人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刻公章、伪造证件、篡改档案、成绩等欺骗组织,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含电子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写诬告信件(含电子信件)及其他材料等损害他人利益,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内和外出实习、实践期间严禁吸烟、酗酒,违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因吸烟、酗酒造成公私财物损坏或人身伤残,当事人除承担赔偿和医疗费用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因饮酒过量导致死亡的,责任由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对违反教室、实验室、学生公寓、食堂、图书馆、礼堂、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纪律,扰乱公共秩序,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并造成不良影响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或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严禁使用“三无”及无国家强制标准标识(CCC等标识)的接线板等不合格电器,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电器用后不断电,充电设备过度充电,宿舍无人状态下使用电器等违规用电行为,违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严禁使用电炉、电磁炉、电饭煲、电烫斗、电热杯、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和与烹饪蒸煮有关的电器及电热毯、电暖器、电热袋、暖手宝、烘鞋器、电直(烫)发器等电加热电器,违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校内公共环境卫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分;
(四)在教室、学生公寓、走廊和窗台等场所存放堆积饮料瓶、废纸箱(板)、旧衣物等易燃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焚烧废纸杂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学生在校期间未履行报批备案手续租房住宿者,给予警告处分,不听劝阻者,加重处分;
(六)学生无故晚归不归,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学生一学期内无故未履行晚间签到达3次及以上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代他人签到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毕业生在文明离校和毕业派遣过程中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有破坏公共财物等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或参加政治学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等活动,都不得无故旷课。违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下同)1至9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认错态度不好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10至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20至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30至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4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生因旷课受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学时数,从严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成绩考核(包括考试、考查、测验)违纪或作弊者,其考核成绩按零分计,并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如随意走动、大声喧哗、不按规定清场就座等)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考试中交换试卷,传递答案、草稿纸,夹带及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抄袭他人答案,协助他人作弊等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考试过程中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窃取试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校期间两次以上(含两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无故旷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学生参加各种考级、考证违纪或作弊者,参照此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的处分设置6到12个月的期限,其中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为12个月。期限内有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评优、表彰、奖励、奖助学金评选资格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在校期间重复违纪的;
(三)对检举人、证明人进行威胁或实施报复的。
第二十一条 对受处分学生,取消受处分期限内各类奖助学金评选资格及评优资格和困难补助等校内外资助资格。
第三章 处分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二十二条 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违纪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共同负责,根据违纪情况分别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审核。
第二十四条 处分程序与处分等级的确定。
(一)对学生进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系将其错误事实核查清楚后,提出处分意见,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向学生发放处分决定书,学生无异议后以学院名义行文;
(二)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时,由学生所在系将其错误事实核查清楚后,提出处分意见,经有关部门审核,报院党政联席会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讨论决定后向学生发放处分决定书,学生无异议后以学院名义行文;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和处理,一般由学生所在系负责,涉及两个系及以上的,由有关部门和相关系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参照第二十四条予以处理。审核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必要时审核部门应当会同相关系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时出具的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及时,无特殊情况,应在事发后一个月内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到期后,可以按学院规定程序申请解除处分。开除学籍处分不得解除。
第三十条 学生处分期满,满足如下条件,可以按程序予以解除:
(一)认真悔过,自觉承担相应责任和履行相关义务,不定期向辅导员提交汇报思想;
(二)遵纪守法,未受各类通报批评、处分或处罚;
(三)勤奋学习,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综合表现有进步。
第三十一条 处分解除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生违纪处分期限到期后7日内(若遇假期,则推迟到开学后7日内),学生本人须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并附个人思想汇报等相关材料;
(二)班级评议。辅导员接到学生申请3个工作日内组织班委会召开专题会议,对违纪学生现实表现进行评议,并填写班级评议意见;
(三)各系初审。各系在接到班级评议意见5个工作日内初步提出同意解除或不予解除意见,并将《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等材料报送学院审核部门;
(四)学院审核。学院审核部门研究决定是否给予解除处分。不符合按期解除处分条件的,各系应及时将不予解除决定告知学生。同意按期解除违纪处分的,由学院发文作出解除处分决定。若无特殊情况,解除处分决定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解除处分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解除处分的依照,以及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解除处分决定除涉及个人隐私、敏感信息等特殊情况外,一般在学院办公系统内发布。
第三十二条 已修完规定学分的学生,毕业时未解除处分的,在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出具现实表现材料,证明确已悔改的,学院按程序予以解除,并按规定换发有关证书。
第五章 学生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十七条 申诉的处理程序: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
(二)学生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撤销或变更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第三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九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