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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工作保密制度
时间:2018-03-21 10:42:28  编辑: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中心  预审:郑勤  终审:张铮   浏览次数:2227

1.咨询师必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的保密性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

2.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他人或社会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发生,必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也可与其他咨询师进行磋商,但应将有关保密的信息暴露限制在最低范围内。

3.咨询时,原则上采取一对一的形式,第三者应主动回避。 

4.心理咨询师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录音、录像,因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教学或科研时,应隐去那些涉及来访者身份的有关信息。 

5.心理咨询的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像、录音和其他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中。 

6.不在任何场合谈论来访者的隐私,包括与专业或非专业人员谈话;不向来访者的亲友、同事、领导等谈及来访者的隐私,除非征得来访者的同意。 

7.除本部门专业咨询师外,不允许任何人查阅心理咨询档案,包括心理咨询师自身的行政部门和来访者的行政部门。

8.除来访者触犯刑律、并经公检法机关认定出具证明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随意借阅心理咨询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