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普通高等正规买球app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教思政厅〔2011〕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有效地对大学生心理危机进行预防和干预,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水平,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心理危机预防指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和宣传,加强大学生对心理危机的了解和认知,提高大学生承受挫折的能力和情绪控制能力,为应对危机做好准备。心理危机干预指对处在心理危机状态下的学生或群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尽快恢复心理平衡,顺利度过危机,并学会正确的应对策略与方法。
第三条 学院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员由学生处、团委、各系副书记等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中心。领导组负责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的统筹决策工作,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
第四条 各系的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由系副书记负责,全体教职工均有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 各系应发挥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积极作用。
第六条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下述多种特征并存的学生,应作为重点干预对象。
1.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生;
2.遭遇突发事件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感情受挫、受辱、受惊吓、与他人发生严重人际冲突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3.学习压力、就业压力特别大以及严重环境适应不良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4.因严重网络成瘾行为而影响其学习及社会功能的学生;
5.性格内向、孤僻、经济严重贫困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6.患有严重心理疾病,如患有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癔症、恐怖症、焦虑症、强迫症等疾病的学生;
7.有自杀未遂史、或家族中有自杀者的学生;
8.身体患有严重疾病长期受病痛折磨的学生;
9.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困扰的学生;
10.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的学生。
11.对上述高危个体近期发生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曾经情绪一直不好,突然变得很平静或很好;
2)表达多次自杀计划和死的念头,讨论过死的方式;
3)突然把个人有价值、有纪念性的物品送人或述说告别的话。
第七条 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坚持教育为主、重在预防的原则。要积极开展各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引导学生关注心理健康和危机预防;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要信息通畅、判断准确、处理果断、工作到位和协调配合,避免因处理不及时、不得当而激发或加重学生的心理危机。通过构建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体系,做到心理危机早预防、早发现、早诊断、早应对。
第八条 坚持新生普查制度。新生入校第一学期,组织开展新生心理健康普查工作,了解学生心理健康总体状况,进行约谈工作,针对性做好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
第九条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建设,在大学生中开设心理健康教育必修课,积极进行教学方法改革,采取学生喜闻乐见、贴近广大学生心理特点的教学形式,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意识和应对心理危机的能力。
第十条 坚持举办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和活动,与课堂教学相互补充,形成课内、课外有机结合的教育格局。充分发挥辅导员、学生团体、学生干部、网络在心理危机预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个体咨询和团体辅导工作。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开展好个体咨询工作,努力创新、拓展团体辅导内容,为学生提供专业心理服务和指导,不断提高咨询、辅导的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十二条 实行预警制度,把心理危机控制在萌芽之中。各系要坚持对新生中第一次不及格、大二大三多门课程不及格、大四不能正常毕业的学生进行心理危机排查;坚持对失恋应激反应明显的学生进行关注并加强心理疏导;坚持对性格孤僻,很少与人交往的学生进行心理排查;坚持主动关心安抚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学生,预防心理危机事件发生。要积极开拓主动预防的途径。
第十三条 建立班级、系级、学院三级预警体系,遇到异常和紧急情况及时向上一级报告。三级预警体系如下:
1.一级:班级预警。寝室长要带头营造温馨和谐、团结友爱的寝室氛围,加强人际互动,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寝室同学的心理健康状况,遇到紧急情况时主动关心同学,并及时向辅导员汇报;心理委员带头的班级心理健康小组成员等应认真学习本方案,深入了解本班同学的思想和心理动态,一旦发现有明显心理异常或紧急突发情况的同学,及时向辅导员汇报;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中心在咨询或约谈过程中遇到心理与行为异常学生或紧急情况时(存在本方案第六条一种情况),应及时告知辅导员。
2.二级:系级预警。全体教师、辅导员要主动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密切关注学生的异常心理和行为,成为学生重要的心理支持力量。当发现有危机可能的学生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及时干预,同时报告系副书记。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中心在咨询或约谈过程中遇到心理与行为异常或紧急情况时(存在本方案第六条多种情况),应及时反馈系副书记。
3.三级:院级预警。对于危机问题严重学生,经系申请后,学院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中心应在24小时内对有心理或行为异常表现的学生进行心理评估,必要时请校外专家进行心理“会诊”,确定其心理危机严重程度,提出相应的干预措施,并及时向院分管领导汇报,向系副书记和学生辅导员反馈。同时,校医院、保卫处要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一级预警辅导员为责任人,二级预警系副书记为责任人,三级预警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中心主任为责任人。
第十四条 建立支持系统。各系和班级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他们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营造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全体教师尤其是学生辅导员应该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与学生交心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对心理困难学生,辅导员应主动邀请学生家长、朋友对学生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学生家长来校陪伴学生。班级心理健康小组成员对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应及时帮助,做好朋辈支持与陪伴。
第十五条 建立治疗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进行及时的治疗。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的学生,以在校接受心理咨询或到医院等专业机构接受心理治疗为主,可辅以药物治疗。对症状表现较重的学生,必须在医院等专业机构接受药物治疗的基础上,接受在校或专业机构的心理咨询。对症状表现严重、危机程度很高的学生,必须立即将其送专业精神医院治疗。
第十六条 建立阻控系统。对于正规买球app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学生处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在遭遇刺激后可能攻击的对象,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心理咨询老师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离开,并立即报告给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中心及学生所在各系。
第十七条 建立监护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
1.对于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正规买球app正常学习者,班级应成立由班级心理健康小组成员参与、以寝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辅导员汇报该生的情况。
2.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各系应将其家长请来正规买球app,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将学生接回家,则请家长鉴定书面协议,并由家长陪伴监护。
3.对于经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组评估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各系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处理,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各系应对学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各系应派人协助保卫人员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或在有监护的情况下送医院治疗。危机学生在医院接受救治期间,各系应指派专人协助保卫人员根据医院要求在病房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
第十八条 建立救助系统。对于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事故的紧急处理,各系副书记和辅导员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给学生处、保卫处和校医院。上述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救。特殊情况下,各系可先将学生紧急送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九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正规买球app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向所在系出具正规买球app认可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第二十条 学生复学后,各系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辅导员每月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在每月上报的《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月报表》上向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中心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
第二十一条 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中心要根据各系提供的情况,组织心理咨询老师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系副书记。
第二十二条 协调机制。规范心理危机事件及时汇报制度,规范休学、缓考建议制度,加强系部间、学院与专业医疗机构间的联动。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制。要定期对学生工作人员尤其是学生辅导员、学生干部进行危机与预防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心理问题鉴别能力及心理危机干预能力。
第二十四条 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 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中心与各系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