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优良校风、学风,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学院对学生进行日常行为教育和管理的依据,是学生学习、生活及从事其他活动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 一日生活制度
第三条 起床
早上6:30起床,下午上课前半小时起床,周末起床时间不作要求。
第四条 早锻炼
一年级学生需集中参加早锻炼,新生入学后早锻炼时间为军训结束后的第二周至第十六周,第二学期早操时间为开学的第二周至第十六周。具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早晨6:50。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早锻炼的学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四条 洗漱
洗漱用具应按规定摆放整齐,维护公共卫生,注意节约用水,保持洗漱间卫生清洁。
第五条 卫生
搞好个人卫生,叠好被褥、整理好书籍等个人物品。按要求整理和清洁宿舍内公共卫生。
第六条 就餐
维护就餐秩序,自觉排队,文明礼让。就餐时要保持安静,不得喧哗、打闹、敲碗筷,就餐完毕后把碗筷放到指定地点。注意节约,不浪费粮食,维护好食堂卫生。
第七条 上课
(一)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尊重老师。
(二)提前十五分钟进入教室,不得迟到早退;进入教室时应穿戴整齐,不穿背心、拖鞋;不将食品带进教室。
(三)上课时不准会客,特殊情况离开教室须经任课教师批准。
(四)上课时应集中精力听讲,不准睡觉,不做与课程无关的事情。
(五)提问应举手,待老师允许后起立提问。老师指名提问,应起立回答。
(六)未经任课教师允许,上课时不得使用手机并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调至静音。
(七)班级应安排专人做好多媒体开关、讲台清理、擦黑板及教室卫生工作。
第八条 晚自习
(一)一年级学生需集中晚自习,其他年级学生应到图书馆、阅览室、公共自修室自习。
(二)晚自习时间为周日至周四晚第九、十节课(夏季:7:30-9:20,冬季:7:00-8:50),每周计五天。
(三)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和学习场所的管理规定,将通讯工具设置在振动或关闭状态,维护良好的学习秩序和安静的学习环境;严禁从事休闲、娱乐活动;严禁在学习场所聊天、随意走动、吃零食、大声喧哗。
第九条 晚间签到
全体在校生(含毕业班)需在除寒暑假外每晚20点30分至22点30分在宿舍区进行手机签到。因实习、求职、就业等不在校的学生在所在地签到。因手机故障、系统兼容问题等原因不能按时签到者需在班级负责人处进行人工签到。
第十条 就寝和熄灯
(一)应主动熄灯,熄灯时间为周日至周四晚23:30,周五、周六晚24:00。
(二)熄灯后应保持室内和走廊安静,严禁大声喧哗或进行其他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三)应在每晚11:00前进入宿舍,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到宿舍就寝的,应告知本宿舍寝室长并向辅导员请假。
第三章 请、销假制度
第十一条 请假
(一)在校期间有特殊情况需离校或不能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1.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者,须经辅导员批准并报所在系备案;
2.请假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者,须经系副书记审核后报系主任批准;
3.请假七天以上者,需经系主任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
4.请假累计总时长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应按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二)请假时,须由本人填写书面请假条,经批准后,方能生效。请假获批后,班级干部需在课前向任课教师出示请假条。
(三)因故不能事先请假者,应向辅导员说明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事后补假。
第十二条 销假
请假期满应按时返校,并及时到辅导员处销假。假期已满不能归校时,应在假满以前说明理由申请续假,经获准后方为有效。
第四章 日常行为举止
第十三条 着装
(一)凡参加集会、会操、典礼及其他大型活动要求统一着装时,应按学院规定统一着装。
(二)平时着装须整洁大方,仪表仪态文明优雅。
(三)校园内不留怪异发型、不化浓妆;不穿拖鞋、背心等出入教学区及其他公共场所。
第十四条 举止
(一)举止端正,精神振作,姿态良好;在与他人交往时,应态度和蔼,讲究礼貌。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互相学习,互相帮助。
(三)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尊老爱幼;乘车时主动让座,自觉遵守公共秩序,诚实守信,表里如一。
(四)参加活动时,遵守会场秩序,听从指挥。
(五)观看演出和比赛时,不鼓倒掌、喝倒彩,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十五章 礼节
(一)进入教师办公室时要先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二)当教师来到学生宿舍时,应起立,主动打招呼。
(三)参加集会,奏《国歌》时,应自行立正。
第五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校内安全管理
(一)进入校园内近水平台时需注意安全,禁止在近水平台打闹戏水。
(二)在校园内骑车时应当减缓速度,骑车时不能带人。
(三)严禁滑板和轮滑在主干道、人流密集处、斜坡等危险场所训练、戏耍。
(四)各教学楼内、学生寝室、办公室、校园道路、运动场、食堂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第十七条 宿舍安全管理
(一)服从住宿安排,不私自调换宿舍,不留宿他人,严禁异性进入宿舍;
(二)严禁存放使用蜡烛、酒精炉、煤油炉、燃气炉;
(三)严禁存放使用电饭煲、热得快、电热杯、电磁炉、电水壶、电热毯、烘鞋器、暖手宝、取暖器等各类电加热设备;
(四)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破坏应急灯、消防栓等公共安全设施;
(五)严禁在楼内燃放烟花爆竹或焚烧物品;
(六)严禁在宿舍从事酗酒、赌博等违纪违法活动;
(七)未经批准严禁在校外租房住宿;
(八)离开宿舍和晚上睡觉时锁好门窗,贵重物品保管好;
(九)严禁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第十八条 校外安全管理
(一)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确保人身安全,保管好自己的财物。
(二)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交通安全,禁止乘坐无客运资质的车辆。
(三)不组织、不参加未经学院审批立项的社会实践活动;不从事未经学院确认安全的兼职工作,不参加直销、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在外从事实践和兼职活动必须征得家长同意。
(四)讲究社会公德,不涉足不健康的娱乐场所;不轻信未曾谋面或不了解的人的花言巧语;不把自己的家庭住址、联系方法等告诉陌生人,不贪图小恩小惠。
(五)不在水边危险区域玩耍;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如山塘、水库、水坑、水池等处游泳。
(六)班级、社团、个人不得擅自组织集体外出活动。
(七)遇到突发情况要沉着冷静,并及时与公安机关、辅导员、学院后勤与保卫管理处、学生工作处联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各系根据本办法精神并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